教育部解答幼儿园安全规范
2008.6.13
日前,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。敬
请关注。
问:目前国家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否有明确的法规、制度?
答:应该说,国家对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历来都十分重视,教育部、卫生部、
建设部等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和文件,对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、设备设
施、人员资格、安全、卫生保健等方面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。
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结构转型,幼儿教育作为非义务教育,既要
坚持“在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,积极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,多渠道、多形
式地发展幼儿教育事业”的方针,又要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新时期的幼儿教育管
理体制。在这一过程中,幼儿教育事业出现了许多新问题,成为幼儿园发生安全
事故的隐患。
因此,各级各类幼儿园首先要严格遵守现有的幼儿园管理规章制度,同时进
一步健全相关政策和法规,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常规管理,以保证幼儿园的
安全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问:国家对园舍建筑的安全有什么要求?
答: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必须适合幼儿年龄特点,保障幼儿的健康安全。 1989
年颁布的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对此有明确规定: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
安全区域内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。在园舍的建筑设计上,原建
设部曾发布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(以下称《规范》)有详细规定,
比如,选择园舍必须满足下列条件:远离各种污染源,方便家长接送,避免交通
干扰;日照充足,场地干燥,排水通畅;能为建筑功能分区,出入口通畅,提供
室外游戏场地必要条件。
《规范》还对幼儿园的建筑面积、生活用房的面积和设置、防火、安全疏散
通道的设计等都做了具体规定。
目前,一些新建的小区配套建幼儿园,在规划和设计时没有按程序由教育部
门审批,建成的幼儿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存在安全隐患。由于幼儿教育涉及
方方面面,对于幼儿园的管理仅依靠教育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,应按照国务院转
发的《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》的要求,通过有关部门的跨部门合作
加大管理力度,采取有力措施,严格规范管理,加强执法监督。
问:国家对幼儿园的设备设施有何要求?
答:托儿所、幼儿园的设备设施首先要保证安全。除了上述谈到的房屋、场
地、建筑设计等方面的规定外,对幼儿园的设施设备,比如卫生间、盥洗池、食
品原料存放间、食品加工操作间、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等,《托儿所、幼儿
园建筑设计规范》和《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》都做了特别详细
的规定。目前幼儿园的办园标准都是由各省级教育部门制定的,由于经济条件的
限制,城乡办园条件差异较大。农村幼儿园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安全卫生的厕
所,应引起高度重视,并积极采取措施,尽快予以解决。
有些幼儿园只讲究设施豪华,忽略安全因素。各级教育部门有责任予以高度
重视并加强督导,引导幼儿园因地制宜,有效利用当地自然资源,为孩子创设安
全的教育环境,减少不必要的浪费。
问:幼儿园任职人员有哪些基本要求?
答:学龄前儿童心智发育还不成熟,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。所以,幼儿
园的工作人员应身心健康,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,对孩子充满爱心,时刻把孩子
的安全放在首位,这是幼儿园教职工的基本任职条件。
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对各类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严格规定。幼儿园园长、
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(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)毕业程度,或者经教
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;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,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
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,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;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
毕业程度,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;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,并受过幼儿保
育职业培训。
除了对任职资格有规定外,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》规定,园所工
作人员在上岗前还必须进行包括胸透、肝功能等体检,体检合格方可就职。而且
每年还必须全面体检一次,发现患有传染病者须立即离职治疗。《学校食堂与学
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》对患有哪些疾病的人员不能从事食堂工作做出了详细
的规定。
特别需要指出的是,我们在很多法规中都强调,患有慢性传染病、精神病患
者,不得在幼儿园工作。